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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3894号“金瑞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999号
申请人:海南金瑞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3894号“金瑞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761号“金瑞”商标、第60348882号“金瑞”商标、第12084079号“瑞宝兴农”商标、第14080933号“金瑞”商标、第4916327号“金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声明只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订货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其余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金瑞宝 商标 海南金瑞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