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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9446号“H HONG YUN 鸿运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4:09关于第65959446号“H HONG YUN 鸿运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017号
申请人:河南省福天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9446号“鸿运贵H HONG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8148号“澋酝 HONGYUN”商标、第23439937号“宏耘”商标、第4567875号“虹酝”商标、第9616479号“宏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H HONG YUN 鸿运贵 商标 河南省福天香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