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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8173号“兰韵甘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3号
申请人:成都老故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8173号“兰韵甘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2690号“兰香甘露”商标、第6278855号“兰韵白露”商标、第18076576号“兰韵甘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茶”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茶”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兰韵甘露 商标 成都老故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