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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7404号“庐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7: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51号
申请人:合肥香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7404号“庐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657470号“庐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现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茶馆、酒馆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细节设计相同,二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馆;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庐宴 商标 合肥香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