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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0376号“Forum P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9:47关于第66980376号“Forum P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265号
申请人:喜司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0376号“Forum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图文商标,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英文“FORUM PAY”含义多样,并非只能解释为“论坛支付”,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830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6613号商标、第18668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宽展期中,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的呼叫及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可译为“论坛支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Forum Pay及图 商标 喜司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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