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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4396号“太子山冰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94号
申请人:甘肃太子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4396号“太子山冰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310935号“太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378469号“太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5435797号“山太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太子山冰泉 商标 甘肃太子山矿泉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