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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9925号“挪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410号
申请人:上海波亚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9925号“挪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挪金”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挪金 商标 上海波亚克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