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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5249号“藏珍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5: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663号
申请人:重庆藏珍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5249号“藏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455号“藏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尚未申请续展。申请人已对驳回时引证的第5436888号“藏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2327418号“藏珍堂TIBETANTREASURESTO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5436887号“藏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4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虫夏草;药用冬虫夏草;中药材;枸杞;药茶;阿胶;医用营养品;药用天麻;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藏珍堂”,与引证商标四“藏珍堂”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虫夏草;药用冬虫夏草;中药材;枸杞;药茶;阿胶;药用天麻;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四使用的“抑菌洗手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冬虫夏草;药用冬虫夏草;中药材;枸杞;药茶;阿胶;空气净化制剂;药用天麻;补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藏珍堂 商标 重庆藏珍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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