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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1056号“辣鱼麻蛙LAYUMA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6:21关于第65921056号“辣鱼麻蛙LAYUMAW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07号
申请人:付余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1056号“辣鱼麻蛙LAYUMA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6135号“麻蛙辣鱼MWLY及图”商标、第19980921号图形商标、第22919652号“玫香烤鱼 烤鱼及图”商标、第15490564号图形商标、第16044754号“楚鱼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撤三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辣鱼麻蛙”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麻蛙辣鱼”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辣鱼麻蛙LAYUMAWA及图 商标 付余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