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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0493号“爱尔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5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57号
申请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300493号“爱尔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4879号“爱德尔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8038号“爱★宁AI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8052号“爱★宁AI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78056号“爱★宁AI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73038号“爱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0207号“爱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00987号“爱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927721号“爱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2、185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八中文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医用眼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消毒剂、蜂蜜、卫生巾、医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三至八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医用眼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爱尔宁 商标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