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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8327号“万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0: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013号
申请人: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8327号“万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奶瓶;避孕套;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腹带;线(外科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8305号“万通榾泰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72816号“万通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78146号“万通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58603号“万通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221930号“万通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414512号“万通健王 WANGTONGJIAN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960992号“万通之星 STAR OF W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886718号“万通儿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492651号“万通小嘿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054576号“万通郎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905662号“万通金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8284号“万通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奶瓶;避孕套;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腹带;线(外科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医用冷敷贴”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冷敷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冷敷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万通 商标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