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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5419号“伊糖蜜桔 YITANGMI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1:17关于第67005419号“伊糖蜜桔 YITANGMI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36号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5419号“伊糖蜜桔 YITANGMI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5480号“鸿富宝绿丰源 HONGFUBAOLVFENGYUAN及图”商标、第13094178号图形商标、第22887431号“恒泰华运 HENGTAIHUAY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伊糖蜜桔 YITANGMIJU”及图形组成,其使用在“新鲜桔”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