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722734号“DBSOA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08: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74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麦斯智能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慧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8722734号“DBSOA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DBSOARS”使用在扬声器箱等商品上,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DBSOARS”产品在YouTube网站的广告宣传视频截图、宣传图、天籁声优抖音号截图、商标图样、“DBSOARS”商标在美国等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及包装盒照片、彩盒设计图、说明书、保修卡、二维码标签、微信名截图电子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DBSOARS”系普通印刷体字母组合标识,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图样证据显示的 “dbSOARS”标识(其中“db”经过一定设计)在字体设计、字母设计表现形式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在外网对“DBSOARS”产品的广告宣传视频,非中国大陆地区网站。宣传图、天籁声优抖音号截图、产品及包装盒照片、保修卡、二维码标签、微信名截图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DBSOARS”商标注册信息仅可以证明其商标注册情况,非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彩盒设计图为自制证据,其中部分设计图显示主体为金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申请人。说明书系外文资料。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第9类与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DBSOARS”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BSOARS 商标 深圳市奥麦斯智能创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