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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3269号“大王油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27号
申请人:重庆河里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3269号“大王油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9788号“大王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7907号“大王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32572号“大王的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0087号“大王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74293号“大王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571930号“大王福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元素、整体含义及整体呼叫上有显著区分,使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已经产生使用效益且已经具有一定的受众群体,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寄宿处;快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餐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茶馆;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餐馆;茶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快餐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大王油茶”与引证商标二“大王送”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六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大王油茶及图 商标 重庆河里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