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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97495号“乾清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993号重审第0000005351号
申请人:山西汾力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1993号《关于第57197495号“乾清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52307号“乾清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经生效判决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乾清花 商标 山西汾力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