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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51666号“GUAN 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6:35关于第66151666号“GUAN J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266号
申请人:江西观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51666号“GUAN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3769号商标、第65439941号商标、第20235104号商标、第34026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卫生设备出租;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卫生设备出租;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GUAN JIANG及图 商标 江西观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