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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59112号“默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9: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林魅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59112号“默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438号决定,于2022年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在“广告;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360百科等关于默林娱乐集团的介绍;调查报告;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中,不再赘述。
被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美林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2020年7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360百科等关于默林娱乐集团的介绍及调查报告显示的日期不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