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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880371号“亿格海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73号
申请人:全亿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80371号“亿格海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91719号“亿升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71687号“亿升海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上区别明显且不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秋梨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亿格海斯 商标 全亿健康药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