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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0151号“秋阳酱博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2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84号
申请人:贵州酱香博物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0151号“秋阳酱博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在先已有多件带有“酱”字的商标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秋阳酱博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秋阳酱博馆 商标 贵州酱香博物馆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