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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00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7:17关于第666500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77号
申请人:金华市霹雳舞将街舞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0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8394162号“BOOM!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并非非规范汉字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非规范使用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BOOM!TEAM 商标 金华市霹雳舞将街舞培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