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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4175号“每食美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0: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冼燕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44175号“每食美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0852号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内在餐厅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没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北京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店面照片;销售发票;采购物料杂品协议和发票、塑料袋原件或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未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新于2006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自助餐馆;餐厅;快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虽显示被申请人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许可北京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图片未显示日期,且店铺中显示的“每食每味”不足以认定是作为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部分发票显示的日期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至2018年的《供货框架协议》及发票显示的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2018年至2020年的《供货框架协议》及发票、服务清单等显示的供货品名为“物料、杂品”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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