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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1483号“安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1: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91号
申请人:淇县朝歌街道办安博幼儿园 申请人: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1491483号“安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8年受让争议商标后,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上使用争议商标,其经营范围中也不包含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项目。被申请人受让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自2022年1月起,被申请人为索取巨额赔偿款向包含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幼儿园及其他民事主体发起商标诉讼案件,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恶意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民事起诉状、开庭公告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予以审理,2001年《商标法》中没有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申请人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被申请人授权,在实际宣传招生及学校招牌上突出使用文字“安博”,侵犯了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对此提起的诉讼属合理、合法正当维权行为。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企业概况、争议商标创意来源、荣誉资料、商标授权书及被许可人使用图片、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被申请人投资成立的学校相关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安博公司于1999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00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该商标于2008年7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北京安博在线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转让于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是否应予无效予以审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2000年12月14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性问题适用199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该条款中并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民事诉讼资料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安博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争议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系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安博 商标 淇县朝歌街道办安博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