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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5771号“彩信铝材 CAI 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3:12关于第65875771号“彩信铝材 CAI 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99号
申请人:乔新照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5771号“彩信铝材 CAI 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经审查,申请商标与第9059253号“彩信 CX”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金属丝网”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6类:“铝合金,铝,金属门,金属窗,金属建筑材料,门用金属附件,金属螺丝,普通金属合金”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9253号“彩信 C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逾期未办理商标续展申请,不宜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上述商标文字“彩信铝材”,使用在金属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彩信铝材”,使用在金属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彩信铝材 CAI XIN 商标 乔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