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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2561号“椒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78号
申请人:杨龙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2561号“椒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3941号、第18828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摇椅;枕头;磁疗枕”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在手持镜子(化妆镜)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工作台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持镜子(化妆镜)、旗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家具;家具门;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枕头;家具;家具门;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