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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0282号“桥岩翠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296号
申请人:林华顺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壹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0282号“桥岩翠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0772号“桥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桥岩翠冠”的含义是小桥镇的茶叶丛,翠绿欲滴,远观犹如翠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桥岩翠冠”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桥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翠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