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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8361号“打底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830号
申请人:台州妙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8361号“打底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亦不存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非规范使用的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打底说 商标 台州妙慧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