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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0195号“快省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33号
申请人:河南满德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0195号“快省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快省王”整体是“自省快中之王者”之意,即自我反省速度快的最好者的意思。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快省王 商标 河南满德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