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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47729号“OncoSp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7: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40号
申请人:施维雅知识产权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燃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58447729号“OncoSp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专门负责其母公司英国施维雅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相关业务的子公司。第1180283号“ONCASP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药品于2006年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从事医学研究,理应知晓引证商标不仅没有进行合理避让,还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华子公司的企业信息、官网、经公证的关联公司证词附中译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附中译文;2、GMP认证记录、GMP证书、进口药品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证明及药品注册信息;3、申请人的宣传册、《中国药品手册年刊》摘选页、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年鉴;4、互联网媒体对“ONCASPAR”新闻报道、中文医药专业期刊关于“ONCASPAR”文章报道;5、其他商标决定、裁定、行政判决;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三枚商标被不予注册原因是与其他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决定认定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证据不足,即被申请人的商标未违反上述法条规定。被申请人的商标布局出于自身实际经营需要和主观善意的使用意图。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2、恒瑞医药官网;3、培门冬酶注射液(江苏恒瑞)说明书-价格-副作用-寻医问药药品网;4、被申请人所有含“Onco”的商标清单;5、培门冬酶注射液百度百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并补充提交“ONCASPAR”2018-2022年报道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双方商标共存,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OncoSpark 商标 施维雅知识产权英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