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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1419号“浙家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4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82号
申请人:浙家味道(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1419号“浙家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059716号“浙一家”商标、第15554302号“浙味道及图”商标、第52109186号“浙家味”商标、第7609545号“浙一家 百味工坊 Zheyijia”商标、第59553428号“浙家名吃汇”商标、第19625904号“浙家天天快餐”商标、第49089774号“浙家捞面”商标、第30091714号“浙家鱼府”商标、第31039400号“浙家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浙家味道 商标 浙家味道(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