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10413号“易道得一YI DAO DE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3:07关于第65610413号“易道得一YI DAO DE 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79号
申请人:安徽易道得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0413号“易道得一YI DAO DE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63932号、第48859821A号、第29674979号、第18799289号、第50229330号、第32463812号、第26467616号、第36986609号、第23192532号、第30365590号、第35196661号、第47715344号、第25122764号、第33949008号、第14282482号、第14282511号、第268236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