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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0930号“全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992号
申请人:直采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0930号“全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0644号“全海假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已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经纪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63686号“诠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项目删减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删减后指定服务为:运输、提供运输信息、物流运输、船只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司机服务、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全海 商标 直采集团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