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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07672号“蛙渔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08号
申请人:高金枝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7672号“蛙渔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1753301号“哇渔Wa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蛙渔轩”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