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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4461号“王犮别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374号
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4461号“王犮别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王犮别院”,不包含烈士姓名“王发”,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王犮别院”及图形组成,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根据固有词汇记忆将之认读为“王发别院”。“王发”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