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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0854号“BEN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907号
申请人:深圳市邦克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854号“BEN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52770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BENKS 商标 深圳市邦克仕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