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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27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0:44关于第65322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95号
申请人:深圳市巴莫尔时尚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奕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2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3670号“NIC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在1403群组上的商品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1403群组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6083092号“朵吉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手镯(首饰)、链(首饰)、人造珠宝、宝石、装饰品(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细银线(银线)、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首饰盒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宝石、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NIC及图 商标 深圳市巴莫尔时尚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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