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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34388号“36 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67号
申请人:泰兴市帮万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4388号“36 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1727号“36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02330号“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40189号“三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90431号“36漫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197155号“三六漫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509056号“三十六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10761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727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含义、呼叫、组成元素、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程序截图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36 网”与引证商标一“36W”、引证商标三“三六”、引证商标四“36漫画”、引证商标五“三六漫画”、引证商标六“三十六坊”、引证商标七“网”、引证商标八图形的文字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36 网 商标 泰兴市帮万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