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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90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01:58关于第676390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28号
申请人:厦门绩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9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5122号“光合联萌 SUNALLIES.COM及图”商标、第16066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资料、LOGO设计说明、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相关报道、专访、榜单资料、备案名单、学研合作资料、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被我局作出的撤销服务决定书决定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