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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51749号“跃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3: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69号
申请人:王保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永海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对第42251749号“跃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酱”在第33类里表示酱香型白酒的意思,直接表示了酒的类型。“跃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跃酱”构成,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整体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商标代理等项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