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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32929号“益恒木品YIHENGMUP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5:14关于第48032929号“益恒木品YIHENGMUP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44号
申请人:河北溢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市益恒板材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5日对第48032929号“益恒木品YIHENGMU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7年3月开始在塑胶地板等商品上使用“溢恒”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经过宣传使用,在同行业间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溢恒”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地面工程施工协议书、门店照片、施工现场照片、宣传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成立,工程施工协议书2022年10月签订,均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其余图片未体现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溢恒”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任何关联,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因争议商标被驳回注册,后恶意提起无效宣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被申请人经营活动秩序,应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衬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地面工程施工协议书于2022年10月签订,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其余图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木地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