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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59862号“五福星WUFU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7:10关于第47159862号“五福星WUFUX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85号
申请人:胡欣仁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焕龙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对第47159862号“五福星WUF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五福星”为申请人独创,作为字号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二、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其营业执照照片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创,并未复制抄袭,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申请人无效宣告是一种恶意行为,意在遏制行业发展。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恶意。四、争议商标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其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及所属行业领域在先使用了“五福星”商号或“五福星”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申请人另称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五福星WUFUXING及图 商标 胡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