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32198号“HELLO KO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8:55关于第64932198号“HELLO KO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乐新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2198号“HELLO K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设计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HELLO KOMA”的中文名字为“嗨萌马”,“嗨萌马”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申请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的原创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9240369号“Helloku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蜂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面条;调味料”部分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LLO KOMA”,与引证商标“Hellokuma”相比较,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方便米饭;米;面条;粉条;酱油;冰糖燕窝;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ELLO KOMA”的中文名字为“嗨萌马”,“嗨萌马”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吉祥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贾玉竹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HELLO KOMA 商标 深圳市凯乐新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