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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80089号“金箍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9: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651号
申请人:韩小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0089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46422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56865号“金骨棒”商标、第49295850号“哎呦金箍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具备显著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不使用的调查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 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