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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3462号“润芯微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1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300号
申请人:润芯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3462号“润芯微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6047号“润芯微”商标、第62094681号“润芯微”商标、第66337338号“润新微RUNXIN MICRO”商标、第66340190号“润新微RUNXIN 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润芯微”,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润芯微科技 商标 润芯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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