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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7963号“COL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0: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69号
申请人:英国昆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7963号“COL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其公司英文名称COLUN LIMITED的显著部分,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便于消费者的识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84431号“Col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68183号“COL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亦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0414号、第31889816号“iCOT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具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在腰带、手套(服装)、婚纱、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其在袜等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内裤”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裤、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