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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53253号“INSTANT BRA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1:19关于第65253253号“INSTANT BRAN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435号
申请人:因斯丹特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3253号“INSTANT BR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854号“INSTANT 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552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霖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INSTANT BRANDS 商标 因斯丹特品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