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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11360号“佳和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85号
申请人:许坚成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1360号“佳和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00454号“佳和美好”商标、第33209973号“佳禾美”商标、第11991002号“和美佳超市 HOMOC SUPERMARKET”商标、第13897173A号“美和佳”商标、第11990913号“和美佳 HOMOC”商标、第28257921号“佳和志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王靖
孙萍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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