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92309号“知己 枣 Find Real Friend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4:11Friend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87号
申请人:广州枣相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92309号“知己 枣 Find Real Friend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7186号“知己及图”商标、第8154770号“知己ZHI JI及图”商标、第7231489号“知己”商标、第7770872号“CONFIDANT”商标、第1534656号“醉知己”商标、第48794987号“淳知己及图”商标、第7770858号“知已及图”商标、第18285389号“知己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枣”字,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