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74674号“识斛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5: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24号
申请人:云南识斛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盛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4674号“识斛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2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71329号商标、第529609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2935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识斛家及图 商标 云南识斛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