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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3234号“星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518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3234号“星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4887号“星翰 XingHan及图”商标、第22337556号“星翰”商标、第22337526号“星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4237号“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90750号“星瀚之旅及图”商标、第22337780号“星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灯;家用豆浆机;电暖衣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认读文字均为“星翰”,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星瀚 商标 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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