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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85834号“福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3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85号
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5834号“福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16241号、第5156256号、第12681896号、第36324653号、第1344801号、第47010253号、第47011839号、第157252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控股公司,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20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5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至我局审理时尚未收到申请人称将要提交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引证商标八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福成及图 商标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